互联网治理必须厘清四大要素的界限
2023-02-07 李志民

  当前,互联网安全治理正在从技术为主进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关键时期,日益迈向“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互联网权利,更好地发挥各类非国家行为主体的作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互联网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平衡和较量,涉及到至少包括政府、市场、技术和网民四大利益相关方力量的博弈。

  从国家政府角度来说,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时代,最危险的国际斗争手段,正在从靠军事武力打击转向信息战和网络控制权。某些国家凭借网络技术优势,不仅可以掌握他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情报,还可以使其通信网络、金融系统甚至军事系统瘫痪,最终不战而胜。因此对于一国政府来说,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主要是对外要保障国家网络主权,对内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减少网络犯罪。这种初衷倾向于对于互联网实现绝对控制,限制了新工具的使用,客观上会限制网络的发展。

  市场则恰恰相反,对于以效率和效益优先,盈利模式追求最优化的市场要素而言,更少的束缚,更宽容的法规是市场繁荣的关键,只要技术上能做得到满足人们的欲望,资本就会高唱赞歌。但现实网络市场中以算法排名、分级服务、智能推送等技术名义恶意敛财的诸多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平交易原则,绝对的市场会造成诸多问题,涉及到伦理、隐私和法规等,由于技术的发展和资本的贪婪本性,如果任其发展,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

  技术在四大利益相关方要素中是最为特殊的一方,主要体现为它既是构建网络空间、实现网络治理的关键要素和基础,又必须具有无差别对待的根本属性,即保证技术的中立性。大多数技术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技术无所谓好坏,关键是使用者的善恶,这不但需要道德伦理的约束,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网络技术中立的核心是信息系统规范,信息系统规范具体表现在对信息系统、信息自身及信息使用中的机密性、可鉴别性、可控性、可用性。具体反映在信息系统物理规范、运行规范、数据规范、操作规范的四个层面,也就是信息流转全过程的规范。只有坚持网络的中立性原则才能依法治理网络,这也是网络治理基础中的基础。

  网民是互联网时代的最大受益者,但多数网民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自由和攀比的天性对来自政府、市场和技术的任何限制都会本能的反对。无原则的效益优先和无原则的公平可能在同一个群体出现,当他们处于优势地位时片面强调效益优先,当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时往往强调公平。同时,互联网海量的信息在满足了其知情权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信息冗余,造成其无所适从,并为虚假内容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传播提供了可趁之机,这除了尽快提升全民的信息化素养之外,还需要从提升自我认知,不信谣,不传谣的基本社会基本素养方面予以提升。

  总之,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必须要厘清政府、市场、技术和网民这四大力量的界限和优点缺点,其根本在于,要通过政府的良性管制促进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和市场繁荣,要让更多具备良知、公益精神的科学家通过更先进的技术去弘扬网民的善,抑制市场的恶,从而达到促进世界和平,达成人类社会网络和谐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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