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介绍
2022-05-14 李志民

  本文系根据“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复合型人才培养论坛上的讲话”摘编

  党中央提出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科研的国家使命要求科研必须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于国家建设、地方建设和科技发展。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科学技术对国家发展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也在发展变化。逐步形成了有法规可依的政策体系,比如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有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及监管体系,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科学技术发展体系,以促进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成果转体系。

  (一)法规进程

  (1)1978-1987,《技术合同法》出台以前的摸索阶段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摸索和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之路,试探性地允许科技人员兼职,甚至支持科技人员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改革应用开发类国家科研机构,促其走向市场;开始试行技术有偿转让,探索推动技术市场发展。

  (2)1987-1996,从《技术合同法》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开始实施“四技合同”注1认定登记;实施科技计划,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技术交易所,发展技术市场。国家一步步朝着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合理、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3)1996-20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并贯彻实施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开发类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风险投资、技术转移行动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等工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015年,国家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6月1号开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行动方案、国家技术体系的建设方案,开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探索。

  从法规角度讲,2016年国家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赋予了高校、院所以成果转化的自主决定权,保障了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定价方式,提高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和酬金比例,确认了离岗创业、在岗创业、返岗聘任等制度的合法性。

  (二)政策分类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按主体可分为成果供方政策(高校、科研机构“三权”下放)、需方政策(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有企业股权奖励等)、中介方政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按要素可分为人才政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政策,技术经理人政策等)、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政策、技术交易政策等)、资金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金融政策政策等);按过程可分为研发阶段政策(科研计划)、转化阶段政策(产学研结合)、产业化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等。

  目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热点政策包括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政策、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等。其中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技术的界定(知识产权)、对转让的界定(包括转让、5年及以上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转让所得额的计算方式等重点内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政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内涵、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税收政策、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政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重点内容;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包括赋权的内涵、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等重点内容。

  从政策角度讲,2016年国家还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行动方案》,提出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基地,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等关键措施。

  二、关于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与此同时,国家还逐步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探索所有权改革试点。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4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提出拟优先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选择40家单位、开展试点、期限3年。

  2020年10月,科技部印发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主要是聚焦科研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权流程、赋予单位自主权、建立尽职尽责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此次改革分领域选择了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旨在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改革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落实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了科研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了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并为改革提供组织领导、评估监测、推广应用等组织保障。

  三、重视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

  2020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根据试点认定条件,科技部、教育部分别对所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梳理,结合区域分布以及成果转移绩效等情况,分别推荐10家高校作为首批试点,并提供高校转移机构的基本情况。科技部委托第三方根据《实施意见》和认定条件,对推荐的试点及其机构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推荐单位组织各高校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确保试点的建设和实施质量。对于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试点,报请部领导审定后,由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批复,启动试点建设,试点周期两年,纳入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管理,建立监测评价与动态调整机制。

  四、要切实促进企业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国家也想了一些办法。2013年全国政协会议提出,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讲话提出,必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使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讲话提出,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彻底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

  怎么样才能让企业有更大的积极性呢?我觉得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能够让企业研发投入抵税,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而不是让企业去申请国家经费。同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也需要适当的延长任期,科技成果转化短期内产生不了成绩,满足不了短期的经济指标考核,这使得国有企业领导可能不关心科技成果转化,所以我认为人事管理制度也应该有一些新突破。

  科技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今天,各行各业都需要科技支撑,各行各业都需要研究自己行业内遇到的科研问题,但独立或专门从事科研的人员与生产实际相脱离,很难发现产业中遇到的科研真问题,科研与经济还存在“两张皮”问题。其根源在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科技管理却是计划经济管理思路。

  独立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人员,消耗了大量的科研资源,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研发成果过于“高大上”,企业用不上;而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很多技术难题,高校和科研院所又不愿做或无力去做,甚至只能纸上谈兵,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要消除科技精英概念;要赋予法人独立处置资产的权利;企业要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一定要调动人的积极性,调动单位的积极性,特别是提高单位领导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要从有价值、有意义、有兴趣、有压力四个方面着手。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件伟大的事业,国家重视、社会需要,我们要坚持科研自立自强,解决成果转化“卡脖子”问题,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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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四技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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