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元宇宙泡沫化
2022-07-28 光明日报

  作者:郑满宁 喻国明《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28日 16版)

  【科学随笔】

  元宇宙并不是一个崭新的概念。30多年前,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描述了人类通过数字化身,在虚拟的数字世界中进行生活的场景,其将这种脱离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称之为“元宇宙(Metaverse)”。其概念反映了人类对于未来虚拟世界的向往,畅享能够在未来的虚拟世界中创造出一个摆脱“肉身束缚”、自在自由的理想国。然而目前元宇宙的产品还处在萌芽阶段,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广泛接触到与元宇宙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资本市场对于“元宇宙”的狂热似乎已降温。但与此同时,对于“元宇宙”概念的热捧却正在脱离现实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带来泡沫化的风险。

  首先,“元宇宙”成为技术概念的大杂烩,核心技术尚待突破。在“元宇宙”的技术构想中,以虚拟现实(VR)作为底层的技术架构,融合了人工智能、5G、分布式运算、区块链等各种热门技术,使得“元宇宙”本身成为多种热门技术概念的大杂烩。尽管这些技术在近10年中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尚未迎来重大的技术突破。市面上的VR和AR设备总体效果欠佳,硬件渗透率低、用户体验差、产品性能弱、用户黏性差,平均用户的每日使用时长仅10分钟,远远落后于智能手机用户平均每日高达8小时的使用时长,我们离进入“元宇宙”的世界尚缺乏最基本的硬件入口。

  其次,元宇宙应用场景缺乏,用户需求模糊。在元宇宙的概念热潮中,人们已经畅享在元宇宙中能够实现各种如科幻电影中的“永生”“自由”与“快乐”。然而现实中的相关App应用数量却相对较少,绝大多数的应用集中在体感游戏、3D影片等娱乐层面的内容,即目前的“元宇宙”还仅作为一种新的游戏和娱乐体验,应用场景较窄,缺乏足够的用户普及率和用户黏性。尽管,近年来不少开发者在虚拟世界中尝试开发了诸如会议、办公、协作、电商等应用产品,然而体验较差、缺乏独特的产品价值,逐渐被边缘化。

  再次,元宇宙概念逐渐虚无化与泡沫化。人人都听说过元宇宙,但又不清楚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也不知道人类何时能够到达元宇宙的时代,甚至苹果的首席执行官库克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元宇宙,在我眼中这就是增强现实(AR)。”这种概念的虚无化不仅会带来社会中对于元宇宙认知的混乱,也会对产业的发展带来危害。如果进一步放任元宇宙概念的虚无化,将有可能引发类似郁金香泡沫一般的危机。目前,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于元宇宙概念的热衷,在虚拟世界中炒作虚拟资产,编造虚假的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诈骗,以及恶意炒作元宇宙虚拟地产和虚拟币非法牟利。2021年虚拟游戏平台Sandbox上的一块虚拟土地以430万美元售出。打着元宇宙的旗号,非同质代币(NFT)数字艺术品在这两年也成为极度泡沫化的虚拟资产,一些普通的马赛克头像、图片等以数百万美金的价格成交。

  针对以上泡沫化认知,未来我们首先需要对元宇宙概念祛魅,聚焦数字经济,着力关键技术攻关。数字经济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人类经济从线下模式向线上模式的进化。在可预见的未来,虚拟世界将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硬件、连接、算力、平台、内容和规则等八大要素是未来虚拟数字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层面,应抛弃指向不明、内涵模糊的元宇宙概念。聚焦在具体的前沿技术发展,推动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算力平台、5G等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的攻关,探索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真实需求的和可落地的具体应用场景。在硬件层面,推进中国芯片、AR/VR硬件设备的发展,着力攻克AR/VR 硬件在显示、光学、定位、计算等领域相关核心技术,推进硬件设备更轻、更优、更普及。在内容层面,扶持国产精品虚拟内容的落地。在基础设施层面,推动5G网络、人工智能、计算引擎的发展以及数字人民币的推广。

  另外,要防范元宇宙的资本泡沫化,打击借着元宇宙名号的非法活动。历次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都会带来诸多金融风险。在过往10年中,P2P、O2O、区块链等新技术和新模式都被不法分子和投机者包装成为非法集资的幌子,使得众多人民群众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目前元宇宙也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领域。一方面,我国的监管部门要严密监控,防范和打击借由元宇宙名号进行的非法集资、虚假融资、金融炒作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将在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资产纳入国家的监管范围内,严禁在虚拟世界中炒作非法电子货币、炒作“虚拟地产”和“虚拟头像”等投机行为。建议进一步推广数字人民币,确保未来元宇宙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需要重视虚拟世界的社会治理,提早做好立法保障。尽管当前高保真元宇宙的体验条件尚不成熟,但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以及虚拟世界中的社会治理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2021年底,Meta公司(前身为脸书)的一名女性用户在测试一个VR应用时报告她在虚拟世界中遭遇了性骚扰。虚拟世界作为新兴事物,在价值伦理、利益分配、规则制定、虚拟空间管控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当虚拟世界中发生类似的违背伦理甚至是犯罪行为时,我们将如何进行惩戒?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被应用到虚拟世界中?虚拟世界平台的运营企业将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其管理虚拟世界的治理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启对公民在网络中的数据、隐私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然而尚未对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角色的基本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当下一个庞大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时代到来之时,我们需要提前界定在虚拟世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原则,做好相应的顶层设计,以保证元宇宙的健康发展。首先,完善经济激励机制,防止平台对数据和算法的垄断行为,鼓励开发者和更多的企业投入虚拟世界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中;其次,保护虚拟世界中个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重新审视虚拟犯罪行为的边界,探讨对元宇宙中的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基本人权进行立法保障;再次,完善未来虚拟世界中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准则,创新虚拟世界的道德约束形式,避免潜在的伦理和道德风险。最后,强化顶层设计,建立产业标准和规范,明确产业边界、红线和禁区,将可能的社会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郑满宁,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喻国明,系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传播创新与未来媒体实验平台主任)

  来源: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2-07/28/nw.D110000gmrb_20220728_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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