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2022-05-21 李志民

  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申报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研究水平。在保守国家和单位秘密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向学术共同体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对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组成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所作出的贡献,要给予恰当的认同和评价。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经费。

  在研究取得科研成果后,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顺序,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不得故意夸大自己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在研究成果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得出明确结论时,不得通过社会媒体或自媒体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

  对于需要发表论文的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论文投稿和编辑出版规范。在论文公开发表后,作者有义务与同行读者共享与论文相关的数据资料,试验或调研方法等,当读者提出合理的交流时,作者应积极并真诚地予以合作。任何科研成果的取得,从来都是一个反复争论,不断试错和逐步渐进的过程,学术人员之间的争论,也是对研究的现象、数据和结论不断修正的过程。论文作者要习惯于被学术同行质疑,科技成果或学术观点的被认可,本质上是对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取决于发表在哪本期刊上。

  在参与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相关的评价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不得以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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