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
2017-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缩写:CSEDS。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教育战略、规划研究和教育决策研究以及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扬中国优秀的文化教育传统与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相结合,积极推动和组织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性问题和决策性问题的研究与交流,为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和重大教育决策服务,为地方、行业和学校教育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和组织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和交流;

  (二)组织和承担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任务;

  (三)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制定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教育规划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教育评价、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工作;

  (四)推动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举办国内和国际(双边或多边)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论坛;

  (五)开展有关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和管理培训;

  (六)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专著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期刊等发布推广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核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和更换本单位理事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政治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严格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履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 条本会秘书长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由学会领导中的党员担任。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学会党组织,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学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直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指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三)分支机构不接受其他经济实体机构挂靠,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以及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评奖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和学会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独立行使对理事会、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学会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提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制定监事会内部管理办法,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按规定开展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评比、评选、表彰活动,相关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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